開改裝的機動車上道路行駛的,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予以收繳,強制報廢。對駕駛前款所列機動車上道路行駛的駕駛人,處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罰款,并吊銷機動車駕駛證。
國家機動車産品主管部門未按照機動車國家安全技術标準嚴格審查,許可不合格機動車型投入生産的,對負有責任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給予降級或者撤職的行政處分。機動車生産企業經國家機動車産品主管部門許可生産的機動車型,不執行機動車國家安全技術标準或者不嚴格進行機動車成品質量檢驗,緻使質量不合格的機動車出廠銷售的,由質量技術監督部門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産品質量法》的有關規定給予處罰。
擅自生産、銷售未經國家機動車産品主管部門許可生産的機動車型的,沒收非法生産、銷售的機動車成品及配件,可以并處非法産品價值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罰款;有營業執照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吊銷營業執照,沒有營業執照的,予以查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