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起訴離婚,法院不予立案的,要視不予立案的原因來确定如何處理:
1、如果是因起訴時提交的材料不符合立案受理要求的,應該補充提供相關材料後重新要求立案。
2、如果是原告以前已經起訴過離婚,之後又撤訴或被法院判決不準離婚的,則按規定應該在六個月以後才能第二次起訴。
3、如果是在女方懷孕或者分娩後一年内的,按規定男方是不能起訴要求離婚的。
4、如果不屬于上述情形的,則可以要求法院出具不予受理的裁定書,當事人可以在收到裁定之日起10日内向上一級法院上訴,要求上級法院撤銷該不予受理的裁定,并責令下級法院予以立案受理。
【法律依據】
《民事訴訟法》第123條規定,人民法院應當保障當事人依照法律規定享有的起訴權利。對符合本法第一百一十九條的起訴,必須受理。
符合起訴條件的,應當在七日内立案,并通知當事人;不符合起訴條件的,應當在七日内作出裁定書,不予受理;原告對裁定不服的,可以提起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