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井田制:形成于商代,盛行于西周,瓦解于春秋,廢除于戰國。是奴隸社會的土地國有制,所有權屬于周王,所謂“普天之下,莫非王土”。諸侯臣下隻有使用權,而無所有權,井田制是奴隸社會的經濟基礎。
2、均田制:485年,北魏孝文帝采納漢族謀臣建議,在不觸動官僚地主土地前提下,頒布均田令,推行均田制,隋朝和唐朝前期基本的土地制度。其内容為國家将掌握的土地實行分配。丁男受露田40畝,桑田20畝;婦女受露田20畝,奴婢和耕牛也相應受田;土地不得買賣。受田者年老或死亡,露田歸還國家,桑田傳給後代;官吏在任時可按級别在官府所在地就近受田。
3、更名田:1669年,康熙帝宣布原來明朝藩王的土地,歸現在更種人所有,叫作“更名田”。該土地制度一定程度滿足農民土地要求,對清朝社會經濟的恢複和發展起到積極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