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80年8月26日,中華人民共和國第五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十五次會議通過決議,批準國務院提出的《廣東省經濟特區條例》和《福建省廈門經濟特區條例》,決定在廣東省深圳、珠海、汕頭和福建省廈門設置我國的第一批經濟特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