凡是知道案件情況的單位和個人,都有義務出庭作證。有關單位的負責人應當支持證人作證。證人确有困難不能出庭的,經人民法院許可,可以提交書面證言。
“證人确有困難不能出庭”,是指有下列情形:
(一)年邁體弱或者行動不便無法出庭的;
(二)特殊崗位确實無法離開的;
(三)路途特别遙遠,交通不便難以出庭的;
(四)因自然災害等不可抗力的原因無法出庭的;
(五)其他無法出庭的特殊情況。
證人如不能出庭作證,經人民法院許可,證人可以提交書面證言或者視聽資料或者通過雙向視聽傳輸技術手段作證。綜上,關于證人必須出庭作證問題上,你可以參考以上的内容,然後根據自己的實際情況來處理。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七十二條
凡是知道案件情況的單位和個人,都有義務出庭作證。有關單位的負責人應當支持證人作證。
不能正确表達意思的人,不能作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