效
——旬小法帶你了解執行——
(第十一期)
申請人小明拿着生效法律文書到法院申請執行,但是被申請人小紅卻提出異議稱執行時效已過,請求法院駁回申請人的強制執行申請。面對這種情況小明該怎麼做?人民法院又會如何處理?
PART.01
什麼是執行時效?
執行時效是指債權人依據生效法律文書申請強制執行的時效期間。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六條規定:“申請執行的期間為二年。申請執行時效的中止、中斷,适用法律有關訴訟時效中止、中斷的規定。前款規定的期間,從法律文書規定履行期間的最後一日起計算;法律文書規定分期履行的,從最後一期履行期限屆滿之日起計算;法律文書未規定履行期間的,從法律文書生效之日起計算。”
PART.02
申請執行期間的中止、中斷事由有哪些
在申請執行時效期間的最後六個月内,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障礙不能行使請求權的,申請執行時效中止。
申請執行時效因申請執行、當事人雙方達成和解協議、當事人一方提出履行要求或者同意履行義務而中斷。
PART.03
超期申請的法律後果是什麼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适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四百八十一條規定:“申請執行人超過申請執行時效期間向人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的,人民法院應予受理。被執行人對申請執行時效期間提出異議,人民法院經審查異議成立的,裁定不予執行”。
旬小法
提示您
在舉例中,小明應該看判決書(或調解書)判決(調解)的内容,看法律文書規定的履行期間的最後一日是什麼時候,看看時間有沒有超過兩年。如果是分幾次履行的,分次履行的最後一次時間是什麼時候;沒有規定的,從法律文書生效之日起計算。小明的申請人民法院應予受理,但人民法院經審查小紅提出的執行異議成立,就會裁定不予執行。
所以,在收到生效法律文書後,如果被告沒有按時履行生效文書中确定的義務,一定要及時行使自己的權利,不要以為手握生效文書就萬事大吉,否則,将承擔無法申請強制執行的不利後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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