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其死亡性質和死亡時的月工資标準,由縣級人民政府民政部門發給其遺屬一次性撫恤金,标準是:烈士,80個月工資;因公犧牲,40個月工資;病故,20個月工資。月工資或者津貼低于排職少尉軍官工資标準的,按照排職少尉軍官工資标準發給其遺屬一次性撫恤金。 獲得榮譽稱号或者立功的烈士、因公犧牲軍人、病故軍人,其遺屬在應當享受的一次性撫恤金的基礎上,由縣級人民政府民政部門按照下列比例增發一次性撫恤金:
1、獲得中央軍事委員會授予榮譽稱号的,增發百分之三十五;
2、獲得軍隊軍區級單位授予榮譽稱号的,增發百分之三十;
3、立一等功的,增發百分之二十五;
4、立二等功的,增發百分之十五;
5、立三等功的,增發百分之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