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政府信息公開具有行政性。政府信息具有行政性,政府信息公開同樣具有行政性。
2、政府信息公開具有權利性。信息公開是以公民獲得政府信息的權利為基礎的,而不是以行政權力為基礎。
3、政府信息公開具有例外性。并不是所有的政府信息都是可以公開的,實際上,相當一部分政府信息是不可予以公開的。
4、政府信息公開具有依托性。政府信息公開要以載體為依托。政府信息是無形的,它必須通過一定的方式體現出來,一定的方式實質就是一定的載體的表現形式。
【法律依據】
《政府信息公開條例》第十五條規定,行政機關應當将主動公開的政府信息,通過政府公報、政府網站、新聞發布會以及報刊、廣播、電視等便于公衆知曉的方式公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