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新時代,随着婚姻自由,離婚率也在上升。當他們結婚時,他們很高興。當他們離婚時,許多人會因為财産而無法支付。事實上,離婚後很容易分割财産,因為婚姻法已經規定了這方面的内容。徐寶同律師團隊根據處理離婚财産分割的經驗,并從法院裁判的角度提出了實務建議,分享給大家,希望對大家能有一些幫助。
婚姻法規定,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取得的下列财産,歸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資。
(二)生産經營收入;
(三)知識産權收入;
(四)繼承或贈與所得财産;
(5)其他财産應歸夫妻共同所有。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為夫妻一方财産:
(一)一方婚前财産;
(二)一方因身體受傷取得的醫療費用、殘疾人生活補貼等費用;
(三)遺囑或贈與合同中隻有夫妻一方的财産;
(四)一方專用日用品;
(五)其他應歸一方的财産。
夫妻可以約定,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取得的财産和婚前财産歸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者部分共同所有。因為這種協議是口頭的,不确定的,容易發生糾紛,所以法律規定該協議必須是書面的。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處理離婚案件财産分割的若幹具體意見》認為,個人财産應當在法庭審理中區分開來。夫妻共同财産和家庭共同财産,堅持男女平等,保護婦女。兒童的合法權益,照顧無過錯方,尊重當事人的意願,有利于生産。方便生活的原則,合理解決,提出22條具體意見,第六條與現行婚姻法沖突,不再适用,其餘也作為法院離婚的依據,包括:
1、夫妻雙方以書面形式約定财産歸誰所有,或者以口頭形式約定。雙方無争議的,離婚時按約定處理。但是,逃避法律的協議是無效的。
2、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取得的财産為夫妻共同财産,包括:
(一)一方或者雙方勞動所得的收入和購買的财産;
(二)一方或者雙方繼承的财産(遺囑或者贈與合同中确定的财産除外);
(三)知識産權取得的經濟利益;
(四)一方或雙方從事承包、租賃等生産、經營活動的收入;
(五)一方或者雙方取得的債權;
(六)一方或者雙方的其他合法所得。
3、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複員、轉業軍人所得的複員費、轉業費、結婚10年以上的,按夫妻共同财産分割。複員士兵從部隊帶回的醫療補助費和回國生産補助費應歸本人所有。
4、夫妻分開管理。婚後使用的财産應當認定為夫妻共同财産。分割财産時,各自管理。使用的财産屬于各自。如果雙方分割的财産差異較大,差額部分由多個财産的一方以與差額相同的财産賠償另一方。
5、已登記結婚,尚未共同生活,一方或雙方贈送的禮品應視為夫妻共同财産,具體處理時應考慮财産來源和數量的合理分割。各自出資購買。各自使用的财産原則上歸各自所有。
6、一方婚前擁有的個人财産,婚後由雙方共同使用、經營、管理,房屋等有價值的生産資料8年,貴重生活資料4年,可視為夫妻共同财産。(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适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幹問題的解釋一>規定,夫妻一方所有财産不得因婚姻關系的延續而轉化為夫妻共同财産。本文與解釋相沖突,因此不再适用。
7、對個人财産或者夫妻共同财産難以确定的,主張權利的一方有責任提供證據。當事人不能提供有力證據,人民法院不能核實的,按照夫妻共同财産處理。
8、夫妻共同财産原則上平等分割。根據生産生活的實際需要和财産的來源,具體處理也可以有所不同。屬于個人特殊物品,一般屬于個人。
9、一方以夫妻共同财産與他人合夥經營的,合夥财産可以分配給一方,合夥财産的一方應當給予相當于合夥财産價值一半的補償。
10、夫妻共同财産的生産資料可以分配給具有經營條件和能力的一方。分配生産資料的一方應當對另一方給予相當于财産價值一半的補償。
11、離婚時,夫妻共同經營的無收入養殖、種植業,應當有利于生産的發展和管理的考慮,合理劃分或者折價。
12、婚後8年内,雙方對婚前一方所有的房屋進行了修繕、裝修。原房屋拆除、原房屋,離婚時未變更産權的,房屋仍歸業主所有,增值部分屬于對方應得的份額,由業主折價補償對方;擴建後,擴建部分房屋按夫妻共同财産處理(根據最高人民法院的解釋,期限不限于8年)。
13、夫妻共有的不适合分割的房屋,應當按照雙方的住房條件和照顧子女或者無過錯方的原則分配給一方。分割房屋的一方應當對另一方給予相當于房屋價值的一半的補償。在雙方條件相同的情況下,應該照顧這個女人。
14、婚姻期間居住的房屋屬于一方所有,另一方以離婚後無房居住為由要求暫住的,經核實可以根據情況予以支持,但一般不超過兩年。無房一方經濟困難的,享有房屋産權的一方可以給予一次性經濟幫助。(婚姻法第四十二條所稱一方生活困難,是指依靠個人财産和離婚時獲得的财産無法維持當地基本生活水平。一方離婚後沒有住所的,生活困難。離婚時,一方以個人财産中的住房幫助生活困難者的形式,可以是住房的居住權或所有權。
15、離婚時,一方未取得經濟利益的知識産權歸一方所有。夫妻共同财産分割時,可以根據具體情況适當照顧對方。
16、婚前個人财産在婚後共同生活中自然受損、消費、損失,離婚一方要求以夫妻共同财産賠償的,不予支持。
10、夫妻共同生活或者履行贍養義務的,視為夫妻共同債務,離婚時以夫妻共同财産清償。下列債務不能視為夫妻共同債務,一方應當以個人财産清償:
(1)夫妻雙方同意個人承擔的債務,但以逃避債務為目的的除外;
(2)一方未經對方同意,擅自資助與其親友無撫養義務的債務;
(3)未經對方同意,一方獨自籌集資金從事經營活動,其收入不用于共同生活;
(4)個人應承擔的其他債務。
11、婚前一方購買的房屋等财産已轉化為夫妻共同财産的,購買财産貸款的債務視為夫妻共同債務。
12、離婚時,如果結婚時間不長,或者對方因要求财産而生活困難,可以酌情返還。
13、離婚時,夫妻共同财産未從家庭共同财産中分析。一方要求分析财産的,可以先處理離婚和已查明的财産問題,并告知當事人分割難以查明的财産;或者暫停離婚訴訟,待分析案件審結後恢複離婚訴訟。
14、一方非法隐瞞、轉讓、拒不交出或者非法出售、損壞、分割财産的,對隐匿、轉讓、出售、損壞财産的一方應當少分或者不分。
徐寶同律師,上海錦坤律師事務所高級合夥人,國際律師協會(IBA)理事,亞洲代替性糾紛解決調解中心調解員,中國仲裁員,泰國國際仲裁中心(THAC)仲裁員。徐寶同律師團隊專注公司、商事、股權、合同、疑難訴訟及仲裁争端解決,十餘年法院審判實務及規則研究經驗。本文不能視為對特定案件的法律建議或意見,僅為筆者團隊在處理類似案件時法院的裁判規則。如你遇到法律問題,可以聯系徐寶同律師,獲取更有針對性的建議和方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