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向當地保監局信訪辦投訴。如果保險代理人及保險人在展業過程中,有違反國家法律規定的行為或違紀行為,可以向保監局投訴,通過行政途徑解決。
2、通過保險調解委員會來調解。一些大城市已經在國内建立了保險調解制度,如上海地區。負責保險調解的委員會由市保險同業公會牽頭,各保險公司推薦熟悉相關保險業務和法律知識的人員組成,并聘請專家、律師、消委會人員為顧問,依據國家有關人民調解的相關法律法規,提供調解服務,市民申請保險糾紛調解完全免費。
3、仲裁。仲裁是由合同雙方當事人在争議發生之前或之後達成書面協議,願意把他們之間的争議交給雙方都同意的第三者進行裁決,仲裁員以裁判者的身份而不是以調解員的身份,對雙方争議作出裁決。仲裁組織作為民間機構,沒有采取強制措施的權利,對仲裁裁決的強制執行權屬于人民法院。如果仲裁裁決後,保險人拒不履行裁決,可以向保險人所在地的人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
4、訴訟。訴訟解決保險糾紛,指的是人民法院依法定訴訟程序,對于保險糾紛予以審查,在查明事實、分清責任的基礎上,作出判決或裁定。訴訟解決保險糾紛是人民法院的司法活動,其所作出的法律裁判具有國家強制力,當事人必須予以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