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到2019年,2009年的車輛超過10年的,需要每6個月檢驗1次,如果未超過10年則每年檢驗一次。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第十六條 機動車應當從注冊登記之日起,按照下列期限進行安全技術檢驗:營運載客汽車5年以内每年檢驗1次;超過5年的,每6個月檢驗1次;
2、載貨汽車和大型、中型非營運載客汽車10年以内每年檢驗1次;超過10年的,每6個月檢驗1次;小型、微型非營運載客汽車6年以内每2年檢驗1次;超過6年的,每年檢驗1次;超過15年的,每6個月檢驗1次。
3、摩托車4年以内每2年檢驗1次;超過4年的,每年檢驗1次;拖拉機和其他機動車每年檢驗1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