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财産的分配需要根據财産屬于何方的情況來判定。第一,财産屬于個人。個人财産包括婚前個人财産和婚後約定個人财産,即婚後共同約定好财産屬于該方。婚後财産如果沒有約定屬于哪一方的,則雙方均無權以個人名義主張分配财産。第二,财産屬于夫妻雙方。夫妻共同财産包括婚姻關系存在期間所得的工資、補貼、獎金、生産經營所得,購置的财産,是婚前财産但婚後經協議屬于夫妻共同财産的,等等。如果夫妻雙方有合法财産分配協約,則按照協約判決财産分配。如果夫妻間沒有财産分配協約,則按照平均分割财産為原則,兼顧保護婦女兒童的合法權益,照顧婚姻無過錯方來分配财産。
法律依據
《婚姻法》第三十九條的規定法定夫妻共同财産,離婚時,應當可以按照雙方意願進行分割,若是無法協議分割,則法院會依照照顧孩子、女方權益和無過錯方的原則進行判決。《婚姻法》第十七條明确規定:“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下列财産,歸夫妻共同所有:(一)工資、獎金;(二)生産、經營的收益;(三)知識産權的收益;(四)繼承或贈與所得的财産,但本法第十八條第三項規定的除外;(五)其它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财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