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IP原本是英文“Intellectual Property”的縮寫,直譯為“知識産權”,在互聯網界已經有所引申。大IP指超級知識産權産品。
2、互聯網界的“IP”可以理解為所有成名文創(文學、影視、動漫、遊戲等)作品的統稱。也就是說此時的IP更多的隻是代表智力創造的比如發明、文學和藝術作品這些著作的版權。
3、進一步引申來說,能夠僅憑自身的吸引力,掙脫單一平台的束縛,在多個平台上獲得流量,進行分發的内容,就是一個IP,它是能帶來效應的“梗“或者“現象”,這個“梗”可以在各種平台發揮效應,因此IP也可以說是一款産品,能帶來效應的産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