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以要求開發商承擔相應的違約責任。具體地說,若開發商未按上述日期提交房屋權屬登記材料,緻使購房者未能按約定期日或規定期日取得房屋權屬證書的,開發商應承擔相應的違約責任。
【法律依據】
《商品房銷售管理辦法》第三十四條規定,房地産開發企業應當在商品房交付使用之日起60日内,将需要由其提供的辦理房屋權屬登記的資料報送房屋所在地房地産行政主管部門。房地産開發企業應當協助商品房買受人辦理土地使用權變更和房屋所有權登記手續。
可以要求開發商承擔相應的違約責任。具體地說,若開發商未按上述日期提交房屋權屬登記材料,緻使購房者未能按約定期日或規定期日取得房屋權屬證書的,開發商應承擔相應的違約責任。
【法律依據】
《商品房銷售管理辦法》第三十四條規定,房地産開發企業應當在商品房交付使用之日起60日内,将需要由其提供的辦理房屋權屬登記的資料報送房屋所在地房地産行政主管部門。房地産開發企業應當協助商品房買受人辦理土地使用權變更和房屋所有權登記手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