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籃球賽場上,一名球員的得分方式往往很多,有中投、上籃、三分遠投……當然,還包括罰球。大多數時候,我們看到的罰球都是球員穩穩站在罰球線前執行,然而實際上,罰球是允許跳着罰的。
按照籃球規則的解讀,當一名球員在罰球時,理論上他可以使用任何方式讓球命中得分。允許雙腳垂直離地,但在球進入球籃和觸及籃圈前不得接觸罰球線或限制區。換言之,罰球時做小小的起跳是沒問題的,但如果是那種落地前傾式的跳躍,則不被允許。
在NBA曆史上,罰球另類的球員不多,裡克-巴裡的“端尿盆”罰球很出名,但跳投罰球的球員極為少見,卻也不是沒有。在上世紀50年代至70年代,有一位名叫哈爾-格裡爾的球員就喜歡在罰球時來點小“跳投”。
格裡爾在聯盟征戰了15個賽季,司職後衛,他的職業生涯一直效力于雪城國民隊(即76人前身)。格裡爾的生涯場均數據為19.2分、5籃闆、4助攻,罰球命中率80.1%。由于自己擅長跳投技術,而且進攻出手就接近罰球點,所以格裡爾也喜歡在罰球時起跳。
雖然“跳罰”可能在罰球中顯得有些與衆不同,但當一名球員以這樣的罰球方式罰出職業生涯超過8成的罰球命中率時,這無疑是可行的。
當然,罰球還有其它的諸多規則,包括:罰球前球員要在罰球線後半圓内就位、球要在5秒内出手、在球觸及籃圈前不得觸及罰球線或罰球線前的地面、不得做假動作、在球飛向籃筐的途中不得觸球、當球與籃筐接觸時雙方任何隊員不得觸及籃筐、籃網或籃闆……
總之,可千萬别小看罰球,雖然它每次隻有1分,而且并非運動戰得分,但其中的門道還真不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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