鬥毆指雙方或多方通過拳腳、器械等武力以求制勝的行為。鬥毆的認定,如有司法機關、公安部門的有關法律文件,則以上述法律文件為準。
最輕的是批評教育,嚴重的會被糾察隊拉去關禁閉,記過降銜撤職等處罰。
《中國人民解放軍紀律條令(試行)》第一百六十條規定,打架鬥毆或者參加聚衆鬧事,情節較輕的,給予警告、嚴重警告處分;情節較重的,給予記過、記大過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降職(級)、降銜(級)、撤職處分。
鬥毆指雙方或多方通過拳腳、器械等武力以求制勝的行為。鬥毆的認定,如有司法機關、公安部門的有關法律文件,則以上述法律文件為準。
最輕的是批評教育,嚴重的會被糾察隊拉去關禁閉,記過降銜撤職等處罰。
《中國人民解放軍紀律條令(試行)》第一百六十條規定,打架鬥毆或者參加聚衆鬧事,情節較輕的,給予警告、嚴重警告處分;情節較重的,給予記過、記大過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降職(級)、降銜(級)、撤職處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