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能确權的土地如下:
1、存在糾紛的土地。
土地确權就在于摸清土地的權益歸屬問題,如果某塊土地尚處于糾紛狀态,一般需要在解決完糾紛問題之後才可确權。
2、私自開墾的荒地和未利用地不确權到戶。
每個村集體都有自己的一定的荒地和未利用土地,這些土地平常農村自己開墾一般也不會說什麼,但是在此次确權中,如果農戶沒有與發包方簽訂土地的承包協議,那麼就隻能确權到村集體,而不能确權到戶。
3、已退耕還林/退耕還草的耕地,并取得林權證和草地證。
對于承包的林地和草地,如果已經取得了相應的林權證和草地證,則不納入此次農村土地确權。
《土地管理法》第十六條規定,土地所有權和使用權争議,由當事人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由人民政府處理。單位之間的争議,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處理;個人之間、個人與單位之間的争議,由鄉級人民政府或者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處理。
當事人對有關人民政府的處理決定不服的,可以自接到處理決定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訴。在土地所有權和使用權争議解決前,任何一方不得改變土地利用現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