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部分貨物适用增值稅低稅率和簡易辦法征收增值稅政策的通知》(财稅[2009]9号)第四條的規定:一般納稅人銷售貨物屬于下列情形之一的,暫按簡易辦法依照4%征收率計算繳納增值稅: 1、寄售商店代銷寄售物品(包括居民個人寄售的物品在内); 2、典當業銷售死當物品; 3、經國務院或國務院授權機關批準的免稅商店零售的免稅品。
《财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部分貨物适用增值稅低稅率和簡易辦法征收增值稅政策的通知》(财稅[2009]9号)第四條的規定:一般納稅人銷售貨物屬于下列情形之一的,暫按簡易辦法依照4%征收率計算繳納增值稅: 1、寄售商店代銷寄售物品(包括居民個人寄售的物品在内); 2、典當業銷售死當物品; 3、經國務院或國務院授權機關批準的免稅商店零售的免稅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