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香港特别行政區基本法》和《香港特别行政區入境條例》,香港特别行政區永久性居民并享有香港特别行政區的居留權的條件:
1、在香港特别行政區成立以前或以後在香港出生的中國公民;
2、在香港特别行政區成立以前或以後通常居住在香港連續七年或以上的中國公民;
3、中國公民在香港特别行政區成立以前或以後在香港以外所生的中國籍子女,而在該子女出生時,該中國公民是符合前兩項項規定的人。
任何人作為此項所指的香港特别行政區永久性居民的身份而享有居留權,隻在确立了香港特别行政區永久性居民的身份時方可行使,而他的身份隻可藉其持有以下文件确立—我國公安機關發予他的有效旅行證件,和同樣是發予他并且附貼于旅行證件上的有效居留權證明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