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時共同債務的認定有以下情形:
1、為了家庭共同生活所負的債務;
2、一方或雙方為履行法定撫養子女或贍養老人等義務所負的債務;
3、為一方或雙方教育、培訓所負的債務;
4、夫妻共同為從事生産、經營活動所負的債務;
5、雙方約定的共同債務。
【法律依據】
根據《關于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處理财産分割問題的若幹具體意見》第十七條,夫妻為共同生活或為履行撫養、贍養義務等所負債務,應認定為夫妻共同債務,離婚時應當以夫妻共同财産清償。
下列債務不能認定為夫妻共同債務,應由一方以個人财産清償:
(1)夫妻雙方約定由個人負擔的債務,但以逃避債務為目的的除外。
(2)一方未經對方同意,擅自資助與其沒有撫養義務的親朋所負的債務。
(3)一方未經對方同意,獨自籌資從事經營活動,其收入确未用于共同生活所負的債務。
(4)其他應由個人承擔的債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