哺乳假指女方産假期滿後,用人單位應當在工作日内安排不少于1小時的哺乳時間,這個叫做哺乳假,其視作工作時間。
對于有不滿1周歲嬰兒的女職工,其所在單位應當給予每班2次,每次不少于30分鐘的哺乳時間。多胞胎生育的,每多哺乳一個嬰兒,每次哺乳時間增加30分鐘。如果嬰兒滿周歲後身體特别虛弱,經醫務部門證明,可将哺乳期酌情延長。如果哺乳期滿正值夏季,也可延長1到2個月。
《女職工勞動保護特别規定》第九條,對哺乳未滿1周歲嬰兒的女職工,用人單位不得延長勞動時間或者安排夜班勞動。用人單位應當在每天的勞動時間内為哺乳期女職工安排1小時哺乳時間;女職工生育多胞胎的,每多哺乳1個嬰兒每天增加1小時哺乳時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