據廣州市消委會近日向媒體透露,2017年接到關于“情感咨詢”服務的消費投訴近百宗,且多是反映價格較高的咨詢服務“毫無實效”,虛假宣傳。
很多人遇到情感危機時都會備受困擾,希望獲得情感安慰或者心理輔導。時下新興的情感咨詢服務正是對準了上述人群的需求,打出情感挽回的廣告,仿佛是給情場失意的人遞上一根“救命稻草”。
消費者吳女士因婚姻陷入危機,于是向一家名為“花鎮”的情感咨詢服務網站了解相關服務。該公司宣稱可以為其“挽回婚姻,驅除小三”,并建議其購買價值9800元的情感挽回服務套餐。
吳女士支付費用後發現,該公司所謂的專業人員是通過電話和QQ與吳女士“聊天”來提供服務的,通話内容沒有針對性,對挽回婚姻關系并無實質性的幫助。在接受了兩次“服務”後,吳女士和丈夫的婚姻關系就走到盡頭。
吳女士質疑,提供咨詢服務的人員并不具備心理咨詢服務的資質,該公司和相關的服務人員也從未告知或者出示過相關資質的證明。在雙方簽署的服務合同上,完全沒有對服務内容的約定,客服人員和網站上的宣傳廣告是在不斷暗示可以為其挽回關系,從而誤導其締結服務合同。吳女士對此表示憤怒,要求該公司退款,并向消委會求助。
據了解,目前從事心理咨詢服務并不需要獲得專門的行政許可,但根據2016年國家衛生計生委、中宣部、中央綜治辦、民政部等22個部門共同印發的《關于加強心理健康服務的指導意見》(國衛疾控發〔2016〕77号)規定,在衛生計生行政部門指導下,心理健康服務行業組織要充分發揮橋梁紐帶作用,協助政府部門制定行業技術标準和規範;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牽頭負責心理咨詢師職業培訓和資格鑒定規範管理工作。在本案中,相關政府部門應當按照法律和相關文件的精神,積極有為地履行監管義務,規範行業标準。同時,案中經營者在合同中完全不提及服務的具體内容和服務标準,已明顯侵犯了消費者的知情權,應當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法律指引:
《消費者權益保護法》
第八條 消費者享有知悉其購買、使用的商品或者接受的服務的真實情況的權利。
第二十條 經營者向消費者提供有關商品或者服務的質量、性能、用途、有效期限等信息,應當真實、全面,不得作虛假或者引人誤解的宣傳。
《中華人民共和國精神衛生法》
第八條 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主管全國的精神衛生工作。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主管本行政區域的精神衛生工作。
第二十三條 心理咨詢人員應當提高業務素質,遵守執業規範,為社會公衆提供專業化的心理咨詢服務。
消委會傳聲:
廣州市消委辦副調研員王月表示,情感咨詢服務是一種近年新興的服務形式,國家對這一領域的服務規範和标準并未規定,相關行業标準也尚未出台,從而出現了當前服務标準“空白”,行政監管缺位,消費者無處維權的局面。
情感咨詢服務亟待出台相關行業規範标準,亟待相關行政部門落實監管責任,規範、提升心理健康服務行業的服務水平,促使心理咨詢服務行業健康發展。
文:廣州日報全媒體記者李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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