親子關系否認
确切地說
就是對父子或父女關系的否認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三條
确立了親子關系否認制度
該條第一款規定
對親子關系有異議且有正當理由的
父或者母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請求确認或者否認親子關系
年逾八旬的黃老伯
就依據《民法典》中新增的内容
請求上海市浦東新區人民法院
确認與養了50年的“兒子”之間
不存在親子關系
黃老伯戶籍在外地
人也長期在外工作
為了讓“兒子”能接受更好的教育
于是将其戶口報在常住的上海外公外婆家
哪知受托人沒聽清
将其“兒子”的姓誤寫為“王”
50年後,一件事打破了平靜的生活
黃老伯居住的房屋要拆了
原本是一件皆大歡喜的好事
卻因“兒子”和黃老伯姓氏不同橫生枝節
為了證明父子關系
黃老伯與“兒子”做了親子鑒定
哪知結果卻掀起了驚濤駭浪
原來,黃老伯與“兒子”非親生父子
上海浦東法院審理後認為
根據具有充分證明力的司法鑒定意見書
黃老伯與“兒子”
并無生物學意義上的父子關系
他的主張具有事實依據,應予支持
其“兒子”經法院傳票傳喚
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參加訴訟
放棄行使訴訟權利
應當自負相應的法律後果
法院因此判決
原被告之間不存在親生父子關系
主審法官趙茉指出
本案是由《民法典》施行前的法律事實
引起的民事糾紛
但此前的法律、司法解釋無明确規定
而《民法典》中增加了相應内容
故應當适用《民法典》的規定
法院依照《民法典》
第一千零七十三條第一款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适用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時間效力的若幹規定》第三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一百四十四條的規定
作出了上述判決
據悉,這是《民法典》實施以來
上海浦東法院判決的
首例親子關系否認之訴
(文中當事人均為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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線索來源丨周浦法庭
本文作者丨王治國、陳穎婷
責任編輯丨陳衛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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