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股東會決議,有限責任公司減資應由股東會依法作出特别決議,國有獨資公司減資由國有授權投資的機構或者國家授權的部門作出決定,減資決議或決定的内容大體有減資後的公司注冊資本,減資後的股東利益、債權人利益的安排,有關修改章程的事項,股東出資及其比例的變化等,公司作出減資決議或決定時,應注意公司減少資本後的注冊資本不得低于法定的最低限額;
2、編制資産負債表及财産清單;
3、通知或公告債權人,公司應當自作出減少注冊資本決議之日起10日内通知債權人,并于30日内在報紙上至少公告3次,債權人自接到通知書之日起30日内,未接到通知書的自第一次公告之日起90日内,有權要求公司清償債務或者提供相應的擔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