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來,校園欺淩問題一直受到社會廣泛關注,教育部等部門也先後多次發文,體現了治理校園欺淩的堅定決心。但是,對于到底什麼是校園欺淩、校園欺淩有什麼危害,人們卻有着不同的認識。有人認為,校園欺淩隻是小孩子之間的打打鬧鬧,這是絕對錯誤的認識。要知道,校園欺淩對被欺淩者的傷害非常巨大,有的甚至會留下終生陰影。因此,校園欺淩者不能僅僅受到道義上的指責,同時還要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曉英、曉青等人是一所職業學校二年級的學生,她們在學校裡飛揚跋扈,很多同學都敢怒不敢言。僅因為懷疑一年級新生曉歡在背後說她們的壞話,曉英、曉青等人便闖入宿舍對曉歡拳打腳踢,還往曉歡頭上澆髒水,揪着她的頭發猛往地上撞,讓她跪下向每一個人喊爸爸,拿拖把當椅子逼着她在上面晃來晃去……直到曉歡不敢說任何話、不敢看任何人了,曉英、曉青等人才揚長而去。
被打後的曉歡神志恍惚,情緒低落,後請病假回到家中。她總是躲在屋裡不敢出門見人,隻要一提到學校就會大喊大叫,而且晚上經常失眠,睡着以後也會做噩夢。醫生診斷曉歡為應激性障礙,目前處于抑郁狀态。在律師的指導下,曉歡的父母帶着她撥打了110報警。
很快,公安機關對曉歡遭遇的校園欺淩案進行立案偵查,并将曉英、曉青等人抓獲歸案。經鑒定,曉歡身體所受損傷屬輕微傷。但是,比身體傷害更嚴重的是曉歡受到的心理傷害。随後,檢察機關以曉英等人涉嫌尋釁滋事罪提起公訴。最後,法院一審判決曉英犯尋釁滋事罪,判處有期徒刑1年;曉青等參與欺淩的幾名被告人犯尋釁滋事罪,分别被判處有期徒刑11個月。
這是一個真實的案例。曉歡因被欺淩而心理受到重創,等待曉英、曉青等人的,則是學校的開除和鐵窗下的眼淚……這裡沒有赢家。
人們都知道校園欺淩是不對的,應該預防、制止校園欺淩,但是,人們真的了解校園欺淩嗎?到底什麼是校園欺淩呢?
校園欺淩是指發生在校園(包括中小學校和中等職業學校)内外、學生之間,一方(個體或群體)單次或多次蓄意或惡意通過肢體、語言及網絡等手段實施欺負、侮辱,造成另一方(個體或群體)身體傷害、财産損失或精神損害等的事件。判斷一個行為是否屬于校園欺淩,可以根據6個要素來考量:
第一個要素:校園欺淩的主體是學生。校園欺淩僅是指發生在學生之間的,而不包括老師或者校外人員對學生實施的體罰或者其他欺淩行為。本案中,曉英、曉青、曉歡都是在校的學生,符合校園欺淩的主體要素。
第二個要素:行為人在主觀上有蓄意或惡意心理。也就是說,行為人本身就是蓄意或惡意欺負其他學生,希望他人因此受傷或者感到不适,給對方造成傷害後果。曉英、曉青等人明顯帶着惡意闖入曉歡的宿舍實施欺淩,符合校園欺淩的心理要素。
第三個要素:校園欺淩發生在校園内外。教室、操場、廁所、校園門口、上下學途經地等都是校園欺淩的多發場所,校園周圍的超市、網吧、影院、書店等也是校園欺淩的可能發生地。所以,校園欺淩不僅發生在校園内,同時也包括校園外。尤其是在寄宿制學校,宿舍常常是校園欺淩的多發地,本案中的校園欺淩就是發生在宿舍内。
第四個要素:校園欺淩往往是恃強淩弱。校園欺淩中的欺淩者和被欺淩者雙方具有不對等性,欺淩者往往憑借某種強勢條件而對被欺淩者蠻橫霸道。所謂“強”不僅僅是體力上的,也包括人多勢衆、家庭背景等其他強勢條件。本案就具有這一典型特征,曉英平日裡在學校飛揚跋扈,這次又仗着人多勢衆對曉歡實施欺淩,具有明顯的恃強淩弱的特點。
第五個要素:有具體的欺淩手段。校園欺淩者采用了具體的欺淩手段,如毆打身體、言語辱罵或者孤立排擠等。本案中的曉英、曉青不僅毆打了曉歡,而且還有言語辱罵等行為。
第六個要素:給受欺淩者造成了傷害後果。不論是身體傷害,還是财物損失、心理傷害,都屬于欺淩造成的傷害後果。本案中,雖然曉歡的傷情為輕微傷,但是,她的心理受到很大傷害,已經出現了抑郁狀态,這也屬于傷害後果之一。所以,最後曉英、曉青等人受到刑事處罰。
尋釁滋事罪是指肆意挑釁、毆打、騷擾他人或任意損毀、占用公私财物,或者在公共場所起哄鬧事,嚴重破壞社會秩序的行為。對于已滿16周歲不滿18周歲的未成年學生,出于以大欺小、以強淩弱或者尋求精神刺激的想法,随意毆打其他未成年人、多次對其他未成年人強拿硬要或者任意損毀公私财物,擾亂學校及其他公共場所秩序,情節嚴重的,應以尋釁滋事罪定罪處罰。本案中,人民法院結合曉英、曉青等人的犯罪年齡、悔罪态度、犯罪行為、社會危害程度等,最終分别判處1年和11個月的有期徒刑。(文中所涉人名均為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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