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包人的行為引起的索賠有:
1、因發包人提供的招标文件中的錯誤、漏項或與實際不符,造成承包人中标施工後經濟損失。
2、發包人未按合同規定交付施工場地。
3、發包人未在合同規定的期限内辦理土地征用、青苗樹木補償、房屋拆遷、清除地面、架空和地下障礙等工作,導緻施工場地不具備或不完全具備施工條件。
4、發包人未按合同規定将施工所需水、電、通訊線路從施工場地外部接至約定地點或雖接至約定地點但沒有保證施工期間的正常需要。
5、發包人沒有按合同規定開通施工場地與城鄉公共道路的通道或施工場地内的主要交通幹道沒有滿足施工運輸的需要,沒有保證施工期間的道路暢通。
【法律依據】
根據《合同法》第二百八十三條,發包人未按照約定的時間和要求提供原材料、設備、場地、資金、技術資料的,承包人可以順延工程日期,并有權要求賠償停工、窩工等損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