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安抗辯權的法律效力分為第一次效力和第二次效力,具體内容為:
(1)先履行方可中止履行合同,但應通知對方,并給對方一合理期限,使其恢複履行能力或提供适當的擔保。
(2)在合理期限内,後履行方未提供擔保且未恢複履行能力而要求對方履行的,先履行方可以拒絕。
(3)在合理期限内,後履行方提供擔保或恢複履行,先履行方應當繼續履行合同。
【法律依據】
根據《合同法》第六十八條,應當先履行債務的當事人,有确切證據證明對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中止履行:
(一)經營狀況嚴重惡化;
(二)轉移财産、抽逃資金,以逃避債務;
(三)喪失商業信譽;
(四)有喪失或者可能喪失履行債務能力的其他情形。
當事人沒有确切證據中止履行的,應當承擔違約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