書證,是指能夠根據其表達的思想和記載的内容查明案件真實情況的一切物品。
這些物品大緻可包括:用文字記載的内容來證明案情的書證,以符号表達的思想來證明案情的書證以用數字、畫面、印章或其他方式表露的内容或意圖證明案情的書證。
《民事訴訟法》第六十三條規定,證據包括:
(一)當事人的陳述。
(二)書證。
(三)物證。
(四)視聽資料。
(五)電子數據。
(六)證人證言。
(七)鑒定意見。
(八)勘驗筆錄。
證據必須查證屬實,才能作為認定事實的根據。
書證,是指能夠根據其表達的思想和記載的内容查明案件真實情況的一切物品。
這些物品大緻可包括:用文字記載的内容來證明案情的書證,以符号表達的思想來證明案情的書證以用數字、畫面、印章或其他方式表露的内容或意圖證明案情的書證。
《民事訴訟法》第六十三條規定,證據包括:
(一)當事人的陳述。
(二)書證。
(三)物證。
(四)視聽資料。
(五)電子數據。
(六)證人證言。
(七)鑒定意見。
(八)勘驗筆錄。
證據必須查證屬實,才能作為認定事實的根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