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村的自建房屋是可以作為遺産繼承的,書寫遺囑,首先要寫明遺囑人的姓名、年齡、身份證号等信息。接着寫:在此立遺囑,對本人的房屋作如下處理:一、我自願将下列歸我的房屋遺留給某某某,下面就寫明财産的詳情。 二、本遺囑委托某某某為執行人。最後,遺囑人簽名。至此,一份簡單的自書遺囑就完成了,但是寫完了并不一定就是有效的,還需得滿足以下條件:1、立遺囑人必須具有完全的民事行為能力。2、遺囑必須是立遺囑人的真實意思表示。受脅迫欺詐所立遺囑以及被篡改、僞造的遺囑無效。3、遺囑的内容不得違反法律,不得損害國家,集體的利益。4、遺囑應為缺乏勞動能力而沒有生活來源的繼承人保留必要的遺産份額。5、遺囑中處分的财産隻能是個人所有的财産。
我國《繼承法》第三條規定:遺産是公民死亡時遺留的個人合法财産。可是農村宅基地的使用權不是一般的财産,而是特殊的财産。因為宅基地使用權具有很強的人身依附性,它必須因具有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資格而取得,因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資格的失去而失去,不産生在不同農民個體之間的流轉,即不可以繼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