單位分立不影響勞動合同的履行。
具體而言,與勞動者簽訂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已經不複存在,根據《勞動合同法》的相關規定,如果用人單位發生合并或者分立等情況時,原勞動合同繼續有效,隻是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一方變成了承繼原用人單位權利義務的單位。
如果合并或分立後的用人單位主動與勞動者變更原來的勞動合同,即主動把原合同中的用人單位改成合并分立後的用人單位,則意味着一個新勞動合同已經簽訂,雖然勞動關系雙方的權利義務沒有改變,但已經不是原來的勞動合同。
【法律依據】
《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三條
用人單位變更名稱、法定代表人、主要負責人或者投資人等事項,不影響勞動合同的履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