期限是一個名詞,法律規定或者當事人約定的一定時間。期限由事實構成,并以将來确定要發生的事實為内容。構成期限的事實,亦稱為期限。
依《民法通則》規定的精神,期限分為法定、指定和約定三種。比如,合同約定借款于1988年10月30日返還,則債權人的請求權在該年的10月30日以前不發生效力,而到了10月30日,債權人的請求權和債務人的還款義務均于此确定之日同時發生效力。期限通常可以附加于法律行為,稱為附期限的法律行為。
期限是一個名詞,法律規定或者當事人約定的一定時間。期限由事實構成,并以将來确定要發生的事實為内容。構成期限的事實,亦稱為期限。
依《民法通則》規定的精神,期限分為法定、指定和約定三種。比如,合同約定借款于1988年10月30日返還,則債權人的請求權在該年的10月30日以前不發生效力,而到了10月30日,債權人的請求權和債務人的還款義務均于此确定之日同時發生效力。期限通常可以附加于法律行為,稱為附期限的法律行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