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第四十九條規定,“因租賃、借用等情形機動車所有人與使用人不是同一人時,發生交通事故後屬于該機動車一方責任的,由保險公司在機動車強制保險責任限額範圍内予以賠償。不足部分,由機動車使用人承擔賠償責任;機動車所有人對損害的發生有過錯的,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 據此,要認定車主是否有責任,要看車主對損害的發生是否有過錯,比如将車輛交給無駕駛證的人員駕駛、明知車輛有缺陷可能對他人造成損害的,則屬于有過錯。如有過錯,則應根據上述法律規定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否則,則無需賠償。
由《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第四十九條規定,“因租賃、借用等情形機動車所有人與使用人不是同一人時,發生交通事故後屬于該機動車一方責任的,由保險公司在機動車強制保險責任限額範圍内予以賠償。不足部分,由機動車使用人承擔賠償責任;機動車所有人對損害的發生有過錯的,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 據此,要認定車主是否有責任,要看車主對損害的發生是否有過錯,比如将車輛交給無駕駛證的人員駕駛、明知車輛有缺陷可能對他人造成損害的,則屬于有過錯。如有過錯,則應根據上述法律規定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否則,則無需賠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