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證遺囑是所有遺囑形式中最具有效力的一種,因此對于公證遺囑本身要求也是非常嚴格的。
在辦理公證遺囑時,需要立遺囑人攜帶以下材料親自辦理:
(1)立遺囑人的身份證明;
(2)遺囑中所處分财産的所有權證明;
(3)書寫遺囑的草稿。如果立遺囑人不會書寫遺囑,或者書寫有困難,可以在公證員面前口述,請公證員代書。
正因為公證遺囑有着嚴格的程序來保證其效力,因此一般很難推翻,除非有相反的證據證明立遺囑人沒有立遺囑的能力或者财産屬于無權處分。
法律依據:
《繼承法》第十六條,公民可以依照本法規定立遺囑處分個人财産,并可以指定遺囑執行人。公民可以立遺囑将個人财産指定由法定繼承人的一人或者數人繼承。公民可以立遺囑将個人财産贈給國家
第二十條,遺囑人可以撤銷、變更自己所立的遺囑。立有數份遺囑,内容相抵觸的,以最後的遺囑為準。自書、代書、錄音、口頭遺囑,不得撤銷、變更公證遺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