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起民事訴訟撤訴的條件為:
1、原告申請撤回起訴,必須以書面或者口頭方式向受訴人民法院提出内容明确的申請;
2、原告申請撤回起訴的目的必須正當、合法;
3、原告申請撤回起訴,必須基于自己真實的意思表示;
4、原告撤回起訴的申請最遲應在受訴人民法院宣告判決前提出。
【法律依據】
根據《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三條,原告經傳票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經法庭許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訴處理;被告反訴的,可以缺席判決。
第一百四十五條,宣判前,原告申請撤訴的,是否準許,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準許撤訴的,原告經傳票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