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如果補充協議的内容是關于婚姻狀況的約定,即雙方雖然經法定程序辦理了離婚,但又在事後簽訂補充協議,約定雙方實際不離婚,仍然是夫妻關系的,也就是所謂的假離婚,則該補充協議無效。
2、離婚的補充協議如果是針對小孩撫養費、财産分割等方面的,則屬于雙方行使對自己的民事權利的處分權,并不違反法律規定,是有效的。隻要是雙方自願協商簽訂的,對雙方都具有法律效力。如果補充協議和原協議有不同的地方,視為對原協議的修改。
1、如果補充協議的内容是關于婚姻狀況的約定,即雙方雖然經法定程序辦理了離婚,但又在事後簽訂補充協議,約定雙方實際不離婚,仍然是夫妻關系的,也就是所謂的假離婚,則該補充協議無效。
2、離婚的補充協議如果是針對小孩撫養費、财産分割等方面的,則屬于雙方行使對自己的民事權利的處分權,并不違反法律規定,是有效的。隻要是雙方自願協商簽訂的,對雙方都具有法律效力。如果補充協議和原協議有不同的地方,視為對原協議的修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