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懷孕女職工有哪些權利
懷孕女職工有哪些權利
更新时间:2024-10-21 07:41:46

1、有不被解聘的法律權利。《中華人民共和國婦女權益保障法》就明确規定:任何單位不得以結婚、懷孕、産假、哺乳等為由,辭退女職工或單方解除勞動合同。

2、有要求調換适合孕婦工作的權利。在我國,幾乎所有的工作領域都有婦女的身影,婦女懷孕後,有些崗位就不再适應,例如實行三班倒”的工作,懷孕的婦女在後期,就不适合繼續實行三班倒”的工作時間模式;從事活動強度比較大的或者重體力勞動的工作,就需要調整相對比較輕松,活動強度不大的工作崗位;對從事有可能影響胎兒發育的直接接觸油漆、化工等工作崗位的,更要給以調換,各用人單位要在力所能及的情況下給孕婦職工調換工作,以适合孕婦的生理要求。

3、有在工作時間孕期保健和産前檢查的權利。懷孕的準媽媽們總是對未來的寶寶充滿憧憬,希望自己生一個健康、活潑、聰明的小寶寶,從懷孕起,就時刻關注寶寶的生長發育,時常到醫院進行孕期保健和産前檢查。

4、有在工作時間孕期保健和産前檢查的權利。對懷孕女職工的産前檢查包括妊娠十二周内的初查),用人單位要提供方便,在勞動時間進行産前檢查的,按出勤對待,不能按病假、事假、礦工處理;有定額考核的工種應扣除相應的勞動定額。

5、懷孕婦女的休息權。對懷孕7個月以上含7個月)的女職工不得安排從事夜班和加班勞動,每天給予工間休息1小時,算作勞動時間。懷孕的婦女由于種種原因而終止妊娠,享有終止妊娠後的休息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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