戀愛分手或離婚後被糾纏騷擾,
可以申請人身安全保護令嗎?
10月30日,
第十三屆全國人大常委會
第三十七次會議
審議通過新修訂的婦女權益保障法,
該法将于2023年1月1日起施行。
這是實施30年後,
婦女權益保障法再次迎來大修。
新修訂的婦女權益保障法着力
解決婦女權益保障領域痛點、難點。
其中,
在完善人格權保護方面特别提到,
要加強婚戀交友關系中的
婦女權益保障,
擴大人身安全保護令的适用範圍。
近年來,
因婚戀糾紛侵犯婦女人身權利的案件
屢見不鮮。
新修訂的婦女權益保障法
如何“升級”人身安全保護令?
一起來看《法治日報》律師專家庫成員、北京冠領律師事務所主任周旭亮的專業解讀!
新修訂的婦女權益保障法第二十九條明确規定,禁止以戀愛、交友為由或者在終止戀愛關系、離婚之後,糾纏、騷擾婦女,洩露、傳播婦女隐私和個人信息。婦女遭受上述侵害或者面臨上述侵害現實危險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人身安全保護令。
新修訂的婦女權益保障法,擴大了人身安全保護令的适用範圍,給更多的潛在受害人提供了更有力的維權武器。從制止的不法行為上,既包含糾纏、騷擾婦女等行為,也包含洩露、傳播婦女隐私和個人信息的侵權行為;從侵害發生的時間上,既包含侵害正在發生的時間,也包含侵害客觀發生前但面臨侵害現實危險的時間;從男女關系上,既有婚姻關系又有戀愛關系解除後的保護,從而實現對婚戀關系中婦女權益的全方位保障。
随着經濟社會發展,婦女權益保障工作面臨新情況、新問題、新挑戰。現實生活中,婦女權益遭到的侵害不僅局限于家庭暴力中,也常見于婚戀關系中的一系列侵權行為。為積極回應社會關切,着力解決婦女權益保障領域面臨的痛點、難點問題,時隔四年,婦女權益保障法進行了全面修訂。新修訂的婦女權益保障法在原有規定基礎上,積極适應新時代、新任務、新要求,對婦女權益保障制度機制作出更加全面系統的規定,具有重要的現實意義,為婦女全面發展提供了堅實的法治保障。
策劃:楊新順 宋勝男
文字:羅聰冉
(法治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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