來源:大河報汝州新聞
河南日報農村版記者 張鴻飛 文/圖
丁女士是汝州市米廟鎮人,2020年7月26日在汝州市婦幼保健院産一科剖腹産生下一名女嬰。因家中已有9歲、6歲兩個男孩,丁女士和丈夫任先生商量決定以後不再生育,遂在産後接受了雙側輸卵管結紮術。
2021年6月2日,令任先生意外和蒙圈的事情發生了,已結紮近一年的妻子竟然又懷孕了。
出具這個診斷結果的正是為任先生的妻子丁女士實施雙側輸卵管結紮術的單位——汝州市婦幼保健院産一科,彩色多普勒超聲診斷報告單臨床診斷:早孕。
A、院方:結紮後再懷孕是正常現象,自行解決
“6月2日,我媳婦感覺身體不适,去婦幼保健院檢查,被确定懷孕了。”任先生說,這個結果讓他深感意外,一時間蒙了,“當時,我們就是為了不想再要孩子,才選擇結紮手術。手術時,大夫問我這麼年輕真考慮結紮,我說确定,當時沒有告知,會有幾率懷孕!”
得知妻子又懷孕了,任先生說他第一時間聯系到産一科馬主任,馬主任在電話中告訴他“有10%的幾率懷孕,屬于正常現象,讓自行解決。”
6月3日,汝州市婦幼保健院醫務辦公室張姓主任在接待任先生時,同樣表示“是正常現象,這個手術就有這樣的風險。”
任先生在投訴時稱,為他妻子做雙側輸卵管結紮手術的大夫石潤哲沒有出面。
B、投訴人:質疑院方“正常現象”說法,要求賠償
6月3日,任先生将妻子丁女士送到汝州市第一人民醫院接受了人流手術。
當日下午,任先生給記者發來了他在汝州市婦幼保健院醫務辦公室,與張姓主任對話的一段視頻。視頻中。張姓主任依據醫患談話記錄提出了“由于患者較年輕,建議行其他避孕措施,但是家屬仍要求行雙側輸卵管結紮手術;建議行其他避孕措施,術後可能會出現輸卵管再通,導緻懷孕;避孕兩到三年”等問題,問任先生“有沒有告知?”
任先生在投訴時稱,做這個手術之前沒有人告訴他,這個告知書(醫患談話記錄)都是在7月30日出院的時候簽訂的。“我要的就是一個态度,不求賠償多少錢,隻是他們一直在說,這個是正常情況。”
6月3日,任先生的妻子丁女士向汝州市婦幼保健院提出了投訴,訴求包括:1、由醫院負責人工流産及手術費用。2、賠償由此造成的誤工費及後期營養費。3、結紮手術未達到預期要求,要求退回當時所産生的費用。
C、判例:有判醫院補償5000元,有判醫院無過錯
6月4日下午,記者撥通了汝州市婦幼保健院醫務辦公室的電話,一位男士稱,張主任開會去了。記者介紹了投訴情況,留下了聯系方式。然而,截至記者發稿時,院方尚無回應。
河南神鷹律師事務所律師李向陽在受訪時說,結紮之後還會引起意外懷孕的可能,不過這個幾率可能會比較低,大約在1%-2%之間。從醫學上講,考慮是否存在有輸卵管結紮不完全的情況。
中國法院網2010年9月2日刊發過一個報道,标題為《婦女絕育手術後再懷孕 保健院賠償五千》。報道說,2008年,蘇姓婦女來到天津一保健院生孩子,并同時做了雙側輸卵管結紮手。術前,醫生告知,進行剖腹産及做絕育手術後,存在發生并發症的可能,其中包括“輸卵管結紮後複通的可能”。小蘇和家屬當時表示同意進行手術,并在材料上簽了字。在住院和進行手術期間,她共支付4750餘元費用。
報道稱,去年8月,小蘇突感身體不适,到醫院檢查後被診斷為懷孕。無奈之下,她到一家大醫院做了人工流産,前後共支付了醫藥費800餘元。經診斷,結果為:右側輸卵管暢通,左側輸卵管不通。她認為保健院的節育手術失敗,給她造成了身體損害,應該進行賠償,遂将保健院告上法庭,要求賠償其各項損失7700餘元。繼續治療費和精神撫慰金,待鑒定後再行主張。
保健院負責人在庭審中表示,他們嚴格按照醫療規範操作,而結紮後再孕在目前醫學技術條件下不可避免。醫生于術前已告知小蘇,輸卵管結紮後可能複通,小蘇對此認可并簽字。因此,保健院對小蘇再次懷孕不存在過錯,其懷孕是自己造成的。
天津市南開區人民法院經審理後,一審判令保健院給予原告經濟補償5000元。審理本案的法官認為,雖然在現有醫學技術條件下,不能完全避免“再懷孕”情況,但實施絕育手術後使原告再次懷孕,給其造成了身體和精神的損害。原告和被告應分擔民事責任。原告後期治療費尚未發生,待确定後可另行主張。被告給予的經濟補償,應包括原告剖腹産及雙側輸卵管結紮手術費和後來因人工流産所支付的醫藥費,酌情一次性應給予原告5000元。
另據2003年7月21日北京晨報報道:北京一女子做絕育手術後又懷孕,法院判醫院無過錯。報道稱:法院認為,原告結紮後再孕的現象是現有醫院科學技術條件下所不能完全避免的,對被告的手術行為不構成醫療侵權。法院對原告因手術失敗而引發的實際損失作出了共同負擔的判決。
2015年4月10出版的廣州日報,也有同樣判例報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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