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注銷後遺漏債務的處理方式如下:
其一,如果在清算程序中由于清算組未履行通知義務或在公告程序中存在過錯導緻遺漏債務在清算屆滿方出現,則遺漏債務對應的原公司債權人在股東清算受益範圍内優先受償,不足部分由清算組成員承擔連帶責任,責任以遺漏債務對應債權人本應分配在清算程序中分配的财産額度為限。
其二,如果清算程序中清算組履行了通知義務且在公告程序中不存在過錯,則遺漏債務對應的原公司債權人在股東清算受益範圍内優先受償,不足部分自行承擔。當然,在上述兩種處理思路的情況下,處置主體保留期限屆滿後如新出現了遺漏債權,則可以比照上述遺漏債權行使及分配的思路予以共同解決。
【法律依據】
《合同法》第192條規定公司的清算義務一般是由股東承擔的。若是未經清算注銷公司以後,相關債務的追索建議可以以股東為被告,要求其承擔債務清償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