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法高管的義務如下:
公司高管務必遵守公司法及其他法律法規,以及公司章程中對高管的規定。雖有經營判斷不受司法幹預的原則,但是公司高管主觀上的疏忽、懈怠,或者因欺詐、自我交易,以及重大過失等行為,仍應受到處罰。即可能受到承擔侵權責任,或者是違約的風險。
【法律依據】
根據我國《公司法》第一百四十八條的規定,董事、高級管理人員不得有下列行為:
(一)挪用公司資金;
(二)将公司資金以其個人名義或者以其他個人名義開立賬戶存儲;
(三)違反公司章程的規定,未經股東會、股東大會或者董事會同意,将公司資金借貸給他人或者以公司财産為他人提供擔保;
(四)違反公司章程的規定或者未經股東會、股東大會同意,與本公司訂立合同或者進行交易;
(五)未經股東會或者股東大會同意,利用職務便利為自己或者他人謀取屬于公司的商業機會,自營或者為他人經營與所有任職公司同類的業務;
(六)接受他人與公司交易的傭金歸為己有;
(七)擅自披露公司秘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