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15打假之路上,傳來了另外一個震驚電商圈的消息:社交電商平台花生日記因涉嫌傳銷(直銷)違法行為,被廣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在14日責令出發150萬元,沒收違法所得7306.58萬元。
一、事件起末
查閱了國家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顯示行政處罰當事人信息:廣州花生日記網絡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是楊仙強。具體的行政處罰内容如下:
經查明,2017年4月,當事人通過與浙江淘寶網絡有限公司和淘寶(中國)軟件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淘寶中國)簽訂《淘寶合作夥伴開發協議》,獲得以下權限:一是淘寶中國平台應用數據接口(即api)的權限;二是成為杭州阿裡媽媽軟件服務有限公司(以下簡稱阿裡媽媽)的推廣服務商;三是通過同意采用阿裡媽媽的“淘寶聯盟”cps營銷方式(即同意淘寶按照商品成交量收取推廣服務費),取得從“淘寶藍夢”平台(即彙集天貓和淘寶網統一使用上述cps營銷方式的商家的平台)采集商品信息至花生日記平台的權限。2017年7月28日當事人開始上線運營“花生日記”app平台(以下簡稱平台)。平台按照消費者喜好、推廣費用金額大小等設置篩選條件,主動選擇推介“淘寶聯盟”中相關商家的商品信息。平台規定隻有注冊成為花生日記會員,才能登陸浏覽商品信息,并通過平台鍊接至天貓或淘寶購買商品。從2017年7月28日至2018年9月25日立案期間,當事人以平台運營商可獲取其發展的會員所購買的商品一定比例的傭金為誘餌,發展了多個粉絲數量多、流量大的流量運營公司,作為其分公司(也稱為運營中心),再由這些分公司去管理運營商,運營商負責發展會員,按照層級提取酬金。
在上述期間,當事人通過設定“平台(分公司)——運營商——超級會員——超級會員……超級會員”的層級式管理架構,采取多層級傭金計提制度和會員升級費用等手段,發展會員2100多萬人,會員層級最多達51級,會員遍及全國各省市,收取傭金金額456,744,401.69元。當事人采用傳銷方式從事經營活動的情況如下:
(一)發展花生日記app平台會員,收取“超級會員”費用。當事人于2017年7月28日至2018年1月15日,在平台設置規則,規定會員隻能領取花生日記平台的優惠券,而超級會員以及運營商才能獲得發展他人加入并從下一級會員消費金額中提取傭金的資格。而會員如果希望升級為超級會員,則需要繳納99元升級費用。在上述期間,當事人共發展超級會員7247人,收取費用717453元。後鑒于有會員投資,從2018年1月16日起當事人修改了上述規則,将會員和超級會員斤西瓜合并,用戶一經注冊就成為超級會員,不再收取費用。
(二)當事人制定規則,以平台管理運營商,并以運營商為金字塔頂層各自發展下線超級會員。當事人最終通過會員消費實現層級計酬。當事人通過各種渠道發展粉絲數量多、流量大的流量運營公司作為其分公司,分公司依據與當事人的協議,主要負責發展和管理運營商,并通過微信、微博、朋友圈、快手、抖音等社交平台,以及在線下散發宣傳單或者宣傳手冊等方式,不遺餘力推廣平台,宣傳當事人的經營模式和經營理念。運營商為當事人經營模式中的重要一環,其主要作用為通過大量發展下級會員,以獲取下級會員消費後的傭金計提。本案中的運營商同時也是“淘寶聯盟”旗下的“淘寶客”,切絕大部分分為自然人。運營商的産生,主要通過以下兩個途徑,一是由分公司直接将其名下有“流量”的成員發展成為運營商,配發運營商id;二是超級會員成長值達到5000點、自願升級做運營商(成長值的計算規則由當事人制訂,主要包括超級會員的引流人數、訂單數量、每日登陸、完善頭像、完善昵稱、綁定支付寶等條件)。超級會員升級為運營商後,便與原上級的運營商脫鈎,其之前直接或間接發展的會員,全部轉為他的下級,成為新的鍊條,其可以按照運營商的規則從其下級所有超級會員購物金額提取傭金。當事人通過不斷重複上述過程,不斷有新的超級會員通過發展人員升級為運營商,從而形成了歸屬平台的3萬多以運營商為金字塔尖、縱深不斷發展超級會員的金字塔推薦結構。運營商通過平台配發的專屬“花生日記”邀請碼(6至7位,數字和字母組成,如66nndd,618618),以多種渠道發展他人掃其邀請碼,在平台注冊成為超級會員,成為其下級。超級會員通過掃碼注冊後,獲得平台提供的專屬邀請碼,其可不受任何限制以該邀請碼邀請他人掃碼注冊,他人注冊成功之後成為其下超級會員。該過程不斷重複從而不斷産生新的超級會員。運營商與超級會員,超級會員之間均通過專屬邀請碼形成關聯。
二、傳銷特點
傳銷有什麼特點呢?傳銷是龐氏騙局最直接的表現。随着新概念的層出不窮,傳銷也披着各種高資本外衣,起着各種時髦的名字,比如網絡直銷、加盟連鎖、人際網絡、網絡銷售等等。盡管各種變相傳銷的名字表述不同,但行為如出一撤,本質是一樣的,可以給大家予以借鑒:
1、參加者通過繳納“人頭費”或者“資格費”或者以認購商品(含服務)等形式變相交納“人頭費”或“資格費”取得加入、介紹他人加入的資格。
像‘花生日記案’中,會員想成為超級會員,獲得發展下線的權利,就必須繳納99元的“資格費”,而想成為運營商獲取更大的權益,就必須有一定數量的“人頭”。分公司就更不用說了,權力如同總代一樣,其與之關聯的所有會員都有一定的收益歸分公司。
2、通過介紹他人參加發展下線人員,并由此建立具有上下層級内部财富再分配關系的組織體系;同時以下線人員“業績”作為獲利依據。
花生日記通過一年的時間,可以創造高達456,744,401.69元的傭金收入!突破4個億,層級多達51級!真的是印證了一句老話“人有多大膽,地有多大産”。如此瘋狂的舉措,分明就是奔着猛賺一番拍拍手走人的痕迹。
3、組織者利用參加者交付的部分費用支付先參加者的報酬維持運作;參加者的收益由其加入的先後順序及其發展人員數量決定。
三、特别注意
1、如果房東将房租出租給傳銷組織,無論是故意還是過失,均會受到行政處罰。所以,房東别以為房租出租了就能一勞永逸,租客的性質還是很重要的。
2、刑法修正案(七)增加規定了組織領導傳銷罪:組織、領導以推銷商品,提供服務等經營活動為名,要求參加者以繳納費用或者購買商品、服務等方式獲得加入資格。刑期分為5年以下有期徒刑以及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3、有些案子會根據實施傳銷行為的不同情況,分别按照非法經營罪、詐騙罪、集資詐騙等犯罪追究刑事責任。
四、罪與非罪
1、傳銷的拉人頭vs直銷的多層次計酬。前者違法甚至犯罪,後者是合法的。兩者最大的區别是:
一是從是否繳納入門費看,直銷的多層次計酬的銷售人員在獲取從業資格證時沒有被要求繳納高額入門費;而拉人頭傳銷需要繳納高額入門費,或者購買與高額入門費等價的“道具商品”,否則不能得到入門資格。
二是從經營對象看,多層次計酬是以銷售産品為導向,商品定價基本合理,而且還有退貨保障;但拉人頭傳銷根本沒有銷售,或者隻是以價格與價值嚴重背離的“道具商品”為幌子,且不許退貨,主要是以發展“下線”人數為主要目的。
三是從人員收入來源看,多層次計酬主要是根據從業人員的銷售業績和獎金;而拉人頭傳銷主要取決于發展“下線”人數多少和新成員的高額入門費為主。
四是從組織存在和維系的條件看,多層次計酬直銷公司的生存與發展主要取決于産品銷售業績和利潤;而拉人頭傳銷組織則直接取決于是否有新會員以一定倍率不斷加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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