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難以轉變學生不正确的态度。雖然體罰可能達到在特定情境中制止某種行為的目的,卻很難轉變學生不正确的态度。體罰與變相體罰隻能使學生學會逃避體罰,而不是誠心轉變态度,改正錯誤。這種體罰與變相體罰顯得相對無效。
2、難以形成良好的教育氛圍。殺雞儆候”式的體罰使學生在行為上謹小慎微,時時、事事消極防衛,害怕教師。這就不利于學生形成積極向上、勤奮學習的思想品質,也不利于班集體形成文明、和諧、輕松的氛圍。
3、體罰與變相體罰會給學生帶來不必要的焦慮。這就不利于學生健康心理素質的培養,反而會損害學生身心健康。經常體罰會提高學生對體罰的極度反感,學生對體罰反應遲鈍,逐漸失去對體罰的敏感。為了達到應有的效果,教師往往又要加重體罰,這樣就導緻體罰的惡性循環,帶來不堪設想的教育後果。
4、體罰還會導緻師生關系緊張,使師生産生沖突乃至對抗。這既損害了教師的社會地位和人格魅力,也是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未成年人保護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義務教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教師法》等法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