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如果是車主雇傭駕駛員開車的,則應該由雇主(即車主)按事故責任進行賠償。
2、如果是駕駛員自行要求開車的,而車主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一)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機動車存在缺陷,且該缺陷是交通事故發生原因之一的;
(二)知道或者應當知道駕駛人無駕駛資格或者未取得相應駕駛資格的;
(三)知道或者應當知道駕駛人因飲酒、服用國家管制的精神藥品或者麻醉藥品,或者患有妨礙安全駕駛機動車的疾病等依法不能駕駛機動車的;
(四)其它應當認定機動車所有人或者管理人有過錯的。則車主也應該承擔賠償責任。
3、如果車主不是雇傭駕駛員開車,也沒有上述四種情形之一,雖然出事故時車主也在車上,但車主仍不用承擔任何法律責任。
【法律依據】
根據《侵權責任法》第四十九條,“因租賃、借用等情形機動車所有人與使用人不是同一人時,發生交通事故後屬于該機動車一方責任的,由保險公司在機動車強制保險責任限額範圍内予以賠償。不足部分,由機動車使用人承擔賠償責任;機動車所有人對損害的發生有過錯的,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