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建配套的性質是指配套修建的各種公用建築。
配套公建,指開發商按照國家及地方有關規定在住宅區土地範圍内與商品住宅配套修建的各種公用建築。
配套公建的修建,為業主居住提供了各項便利條件,提升了樓盤的吸引力,是業主與開發商關注的一個焦點。随着配套公建的修建,其産權歸屬問題也随之産生。由于此問題關系到開發商與全體業主雙方的重大利益,現行有關規定又非常零散、模糊,導緻适用法律疑難,開發商與業主往往各執一詞,争議由此産生。
對于産權歸開發商的配套公建,除國家及地方禁止開發商出售、出租以外,開發商可以出售、出租。但無論配套公建産權歸誰所有,根據《物業管理條例》第50條規定,任何人都不得擅自改變配套公建的用途。開發商也可自由處分其權利,将産權歸其的配套公建無償轉讓給全體業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