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民法典的規定,債權債務的抵消需要滿足以下3點。第一,抵消人與被抵消人之間互負債務、互享債權。雙方互享債權、互負債務為雙方行使抵消的前提條件。第二,抵消的債務必須是同種類的給付。用以抵銷的通常是同種類的貨币或者實物。如果種類相同而品質不同,用物品品質較高者與物品品質較差者抵消時,對于被抵消人并無不利,應當允許。第三,必須雙方債務清償期均已屆滿。抵消具有相互清償的作用,應自雙方債務清償期均已屆滿,才可以抵消。但是債權債務存在以下情形的不能被抵消。第一,債務性質上不得被抵消。如具有人身性質的債務。第二,法律規定不得抵消。如禁止強制執行的債務或因故意侵權行為發生的債務第三,當事人約定不得抵消的。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五百六十八條:當事人互負債務,該債務的标的物種類、品質相同的,任何一方可以将自己的債務與對方的到期債務抵銷;但是,根據債務性質、按照當事人約定或者依照法律規定不得抵銷的除外。當事人主張抵銷的,應當通知對方。通知自到達對方時生效。抵銷不得附條件或者附期限。第五百六十九條:當事人互負債務,标的物種類、品質不相同的,經協商一緻,也可以抵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