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感情不和分居滿兩年是離婚的一種情形,但我國《婚姻法》規定,如感情确已破裂,調解無效,應準予離婚。因此,感情确已破裂才是離婚的依據,分居并不是必要的條件。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三十一條規定,男女雙方自願離婚的,準予離婚。雙方必須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離婚。婚姻登記機關查明雙方确實是自願并對子女和财産問題已有适當處理時,發給離婚證。
因感情不和分居滿兩年是離婚的一種情形,但我國《婚姻法》規定,如感情确已破裂,調解無效,應準予離婚。因此,感情确已破裂才是離婚的依據,分居并不是必要的條件。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三十一條規定,男女雙方自願離婚的,準予離婚。雙方必須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離婚。婚姻登記機關查明雙方确實是自願并對子女和财産問題已有适當處理時,發給離婚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