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國務院學位委員會于2005年8月25日下發的《國務院學位委員會關于調整學位證書編号方式的通知》精神,現學位證書編号方式調整如下:
1、普通博士、碩士、學士學位證書編号調整為16位數,前五位為學位授予單位代碼,第六位為授予學位的級别,博士為2,碩士為3,學士為4,第七至第十位為授予學位的年份,後六位為學位授予單位授予學位人員的順序号碼;
2、普通學士學位中的雙學位和第二學位證書,分别在第十一位用一個漢語拼音字母S和E加以區别,其餘與普通學士學位證書編号方式相同,總位數為16位;
3、成人高等教育本科畢業生所獲學位證書在起始位置加C,與普通學士學位證書加以區分,其後續編号為16位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