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薅羊毛”買來的核桃
發黴、長毛、有蟲子
消費者有理有據
但因為幾塊錢的東西賠償千元
商家也“肉疼”
法院怎麼判?
團購核桃吃出蟲
2021年2月,蔡女士在某團購App上購買了1斤核桃,花費6.99元。次日蔡女士将核桃取回家,打開後卻發現多個核桃果仁發黑、味道發苦,有的核桃内部已經黴變長毛,甚至還有蛆蟲蠕動。
蔡女士立即向客服反映了這一情況,客服對核桃黴變生蟲的事實予以認同,退還了貨款,但雙方就賠償事宜未能達成共識,平台按規定向她披露了商戶信息。蔡女士與商戶經營者周先生協商未果,便将其起訴至法院,要求支付懲罰性賠償金1000元。
原告蔡女士認為,經營者應當合法合規從事經營活動,保證食品安全,而周先生向自己銷售的核桃不符合食品安全标準,屬于法律禁止生産經營的腐敗生蟲、污穢不潔、混有異物、感官性狀異常的産品,故要求十倍賠償,金額不足1000元,按1000元支付。
被告周先生辯稱,雙方之間的買賣合同關系真實存在,但原告遞交的各項證據不能證實黴變長毛生蟲的核桃是被告出售的,并且原告購買的核桃單價僅為6.99元,要求賠償1000元不符合法律規定。
法院:支持消費者主張,
被告支付懲罰性賠償金1000元
上海市浦東新區人民法院經審理後認為,原告從被告經營的店鋪購買了涉案黴變生蟲的核桃,有購買記錄、核桃照片、與客服的聊天記錄以及向市場監管部門舉報的記錄等證據,且被告亦認可雙方之間成立買賣合同關系,現被告否認核桃是自己出售,顯然與之前的說法不符。
被告辯稱,涉案核桃的包裝袋為透明塑料袋,原告在簽收貨物時就應該立即注意到質量問題。對此,法院認為,根據核桃的形态特征,原告簽收、打開之後才發現核桃内部黴變生蟲,符合常理。因此,被告所作答辯意見有違事實和誠信,不予采信。
綜上,上海市浦東新區人民法院依法認定,被告銷售黴變生蟲的核桃屬于法律明文規定禁止生産經營的食品,被告亦沒有證據證明其對食品的安全性已盡到充分注意義務,構成經營明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準的食品。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規定,消費者除要求賠償損失外,還可以向生産者或者經營者要求支付價款十倍或者損失三倍的賠償金;增加賠償的金額不足1000元的,為1000元。故原告的主張于法有據,法院予以支持。
法官說法
案件主審法官提醒,雖然本案标的不大,但牽涉到食品安全的問題,不容忽視。保證食品安全是食品生産經營者應盡的法定義務,因此,經營者一定要強化誠信守法經營意識,提高質量管理水平。否則,一旦出現問題,經營者可能将會面臨承擔十倍賠償等法律責任,小本生意也将變成賠本買賣。
同時,也要提醒消費者,在網購食品時不要盲目追求低價,一定要留意商家的品質與信譽。如果遇到食品安全問題,要第一時間收集保存證據,主動協商解決,或者向監管部門、消費者權益保護協會投訴相關情況,必要時也可以通過訴訟途徑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法院會依法發揮審判職能作用,守護好大家“舌尖上的安全”。
文章來源:公衆号@上海浦東法院
圖片來源:視覺中國
編輯 | 朱佳甯(實習)
維護 | 鄭俊宇 趙 言
主編 | 王秀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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