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身份證變更證明,需要到公安的戶政部門開具。
2、根據公安部《關于父母離婚後子女姓名變更有關問題的批複》(公治[2002]74号)精神,對父母離婚,未成年子女姓名變更的,要父母雙方協商并達成一緻意見,報分、縣(市)局批準變更。對于離婚雙方未經協商或協商未達成一緻意見而其中一方要求變更子女姓名的,公安機關可以拒絕受理。
3、根據公安部《關于父母一方亡故另一方再婚後未成年子女姓名變更有關問題處理意見的通知》(公治[2006]304号)的要求,對父母一方亡故另一方再婚要求變更未成年子女姓名的,公安機關應當區别不同情形,準予當事人及監護人憑相關證明辦理姓名變更手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