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雙方協議離婚,對于子女撫養權的确定原則是:
1、首先是雙方可以就子女撫養權問題協議确定;
2、協議不成的,處理原則是:(1)若子女不足兩周歲的,離婚後子女一般随母方生活;(2)子女在兩周歲以上,且雙方同争子女撫養權的,法院應同等的考慮雙方的情況,看子女随哪方生活更有利于其成長;(3)子女在十周歲以上,法院則會更多的考慮子女的意見。
【法律依據】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處理子女撫養問題的若幹具體意見》第五條規定,父母雙方對十周歲以上的未成年子女随父或随母生活發生争執的,應考慮該子女的意見。